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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P认证检测仪器校准、检定和校验的关系
  • 发布日期:2015-05-10      浏览次数:3231
    • GMP认证检测仪器校准、检定和校验的关系

     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,而计量是质量合格的保证措施之一。计量工作与产品质量、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。计量工作做的好,产品质量才能稳定。所以生产、检验用的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控制设备、仪器在使用前都需要校准(或者校验)和检定。常用的设备如:德尔格压缩空气质量检测仪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量罩|电子风量罩气溶胶光度计|PAO检漏仪过滤器完整性测试仪浮游菌采样器|空气微生物采样器蒸汽质量检测仪蒸汽取样器|烟雾发生器等都属于GMP常备仪器,新版GMP中只提及了“校准"一个概念。

       一、关于“校准、检定和校验“概念

          根据JJG1001—1991(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),对于校准和检定的国家计量院定义如下:

          校准:是“在规定条件下,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。"

          新版GMP对校准给出的定义是:“在规定条件下,确定测量、记录、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(尤指称量)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,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"。

          检定:是“为评定计量器具计量特性,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"。

      关于校验,在JJG1001—1991 (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)和ISO等标准中均没有这一术语的定义,检定和校准均有局限性,它们都存在“校"的方式,“校验"一词已被广泛应用。

      二、GMP认证检测仪器校准、检定和校验的关系

      1)计量专业人员都用检定和校准,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校验;2)校准是计量规范语言,校验是口语或非计量语言;3)所以校验就是校准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关于“检定/校准证书"的通知则正式肯定和扩大了这种性质,即依据检定规程在需要时可以进行校准。

          国内在JJG1021-1990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》及其它一些文件资料中规定:在没有检定规程时,应由企业编写校验方法进行校准。

          三、校准(或校验)和检定的主要区别

          校准(或校验)和检定比较表

      目的不同


      校准的目的,是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。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,评定示值误差。

      检定的目的,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。属量值统一,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。

      对象不同


      校准的对像,是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。

      检定的对像,是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基准器;计量标准器共59种。

      依据不同


      校准的依据,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,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,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。

      检定的依据,是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。

      性质不同


      校准的性质,是不具有强制性,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。

      检定的性质,是具有强制性,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。

      周期不同


      校准的周期,是由公司(或组织)根据使用需要,自行确定,可以定期、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。

      检定的周期,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。

      方式不同


      校准的方式,是可以自校、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。

      检定的方式,是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。

      内容不同


      校准的内容,是评定示值误差。

      检定的内容,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,包括评定量值误差。

      结论不同


      校准的结论,不判定是否合格,只评定示值误差.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。

      检定的结论,是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,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.发给检定合格证书。

      法律效力不同


      校准的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。

      检定的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。

         校准(或校验)与检定均有一定又有明显区别。校准(或校验)不具有法制性,它在技术操作内容上又与检定有共性,也可以对其它有关性能进行规定的检验,并zui终给出合格性的结论。检定具有法制性,检定可以代替企业的校正。

      四、新版GMP中明确提及到的“校准"

      第五节 校准

      第90条: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,并保存相关记录。校准的量程范围应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。

      第91条: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,所得出的数据准确、可靠。

      第92条: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,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、编号、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,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。

      第93条: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,标明其校准有效期。

      第94条:不得使用未经校准、超过校准有效期、失准的衡器、量具、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、仪器。

      第95条:在生产、包装、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,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,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。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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